索??引??號 | bm56000001/2024-00007439 | 分????????類(lèi)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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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布機構 | 發(fā)文日期 | 1719263615000 | |
名????????稱(chēng) | 關(guān)于對成都幫輝汽車(chē)配件股份有限公司及陳干元、羅芳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| ||
文????????號 | 〔2024〕39號 | 主??題??詞 |
關(guān)于對成都幫輝汽車(chē)配件股份有限公司及陳干元、羅芳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
成都幫輝汽車(chē)配件股份有限公司、陳干元、羅芳:
經(jīng)查,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23年年度報告,違反了《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》(證監會(huì )令第191號)第十一條、第十二條規定。
公司董事長(cháng)陳干元、董事羅芳(代行董事會(huì )秘書(shū)職責)未忠實(shí)、勤勉履行職責,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,違反了《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》(證監會(huì )令第191號)第五條的規定。
根據《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》(證監會(huì )令第191號)第四十五條的規定,我局決定對你公司及陳干元、羅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,并記入證券期貨誠信檔案,提醒你公司及相關(guān)人員加強相關(guān)法律法規學(xué)習,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(wù)。
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(shū)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(huì )提出行政復議申請,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(shū)之日起6個(gè)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復議與訴訟期間,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。
四川證監局
2024年6月2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