索??引??號 | bm56000001/2024-00006857 | 分????????類(lèi)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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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布機構 | 發(fā)文日期 | 1717633200000 | |
名????????稱(chēng) | 關(guān)于對姚澤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| ||
文????????號 | 滬證監決〔2024〕260號 | 主??題??詞 |
關(guān)于對姚澤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
姚澤偉:
經(jīng)查,上海巴安水務(wù)股份有限公司(統一社會(huì )信用代碼:91310000631393648E,簡(jiǎn)稱(chēng)公司)存在以下問(wèn)題:
2023年末,公司在對六盤(pán)水市水城河綜合治理二期工程項目的長(cháng)期應收款進(jìn)行減值測試時(shí),未能充分考慮合同利息爭議及可收回性,減值準備計提不充分,導致公司2023年年報存在信息披露不準確的情形,違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》(證監會(huì )令第182號)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。
你作為公司總經(jīng)理,未能勤勉履行職責,對公司上述行為負有主要責任,違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》第四條的規定。依據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、第三款、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, 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。
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(shū)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(huì )提出行政復議申請,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(shū)之日起6個(gè)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復議與訴訟期間,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。
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(huì )上海監管局
2024年6月6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