索??引??號 | bm56000001/2024-00007873 | 分????????類(lèi)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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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布機構 | 發(fā)文日期 | 1718929740000 | |
名????????稱(chēng) | 關(guān)于對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魏兆強、劉同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| ||
文????????號 | 〔2024〕61號 | 主??題??詞 |
關(guān)于對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魏兆強、劉同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
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,魏兆強、劉同華:
你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2023年年度報告,違反了《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》(證監會(huì )令第191號)第十二條的規定。魏兆強作為董事長(cháng),劉同華作為董事會(huì )秘書(shū),未能勤勉盡責,對上述行為負有主要責任。根據《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》(證監會(huì )令第191號)第四十五條的規定,我局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,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(chǎng)誠信檔案數據庫。你們應加強對相關(guān)法律法規的學(xué)習,提高規范運作意識,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(wù)。
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(shū)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(huì )提出行政復議申請,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(shū)之日起6個(gè)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復議與訴訟期間,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。
山東證監局
2024年6月2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