索??引??號 | bm56000001/2023-00001475 | 分????????類(lèi)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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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布機構 | 發(fā)文日期 | 1673910699000 | |
名????????稱(chēng) |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(huì )河南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(shū)(胡志芳) | ||
文????????號 | 主??題??詞 |
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(huì )河南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(shū)(胡志芳)
當事人:胡志芳,女,1979年9月出生,2017年7月至立案調查日,任河南銀鴿實(shí)業(yè)投資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(jiǎn)稱(chēng)銀鴿投資)監事、監事會(huì )主席,住址: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。
依據2005年修訂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》(以下簡(jiǎn)稱(chēng)2005年《證券法》)和2019年修訂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》(以下簡(jiǎn)稱(chēng)《證券法》)的有關(guān)規定,我局對銀鴿投資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(jìn)行了立案調查、審理,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(shí)、理由、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,當事人未提出陳述、申辯意見(jiàn),也未要求聽(tīng)證。本案現已調查、審理終結。
經(jīng)查明,銀鴿投資存在以下違法事實(shí):
2018年、2019年年度報告實(shí)際控制人信息披露不實(shí),構成虛假記載。
上述違法事實(shí),有相關(guān)公告、合同文件、詢(xún)問(wèn)筆錄等證據證明。
我局認為,銀鴿投資上述行為違反2005年《證券法》第六十三條和《證券法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,構成2005年《證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和《證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七第二款所述的違法情形。胡志芳違反2005年《證券法》第六十八條第三款和《證券法》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,為銀鴿投資上述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。
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(shí)、性質(zhì)、情節與社會(huì )危害程度,并結合違法行為跨越新舊《證券法》適用的特別情形,依據《證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,我局決定:
對胡志芳給予警告,并處以50萬(wàn)元罰款。
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(shū)之日起15日內,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(huì )開(kāi)戶(hù)銀行: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(yíng)業(yè)部,賬號:7111010189800000162,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,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(chēng)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我局備案。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,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(shū)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(huì )申請行政復議,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(shū)之日起6個(gè)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復議和訴訟期間,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。
河南證監局
2023年1月17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