關(guān)于對王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
日期:2024-06-13 ????來(lái)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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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2024〕153號
王偉:
經(jīng)查,你作為北京九德嘉信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,未能恪守職業(yè)道德和行為規范,違反了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》(以下簡(jiǎn)稱(chēng)《暫行辦法》)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。依據《暫行辦法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,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。
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(shū)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(huì )提出行政復議申請,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(shū)之日起六個(gè)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復議與訴訟期間,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。
中國證監會(huì )北京監管局
2024年6月11日